宜蘭縣國立羅東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77.11.18 第一倔會員大會通過 97.1.1 第七屆會員大會修正 108.1.27 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責 第一條: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宜蘭縣國立羅東高級中學校友會」,簡稱 「羅東高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校友感情,發揮團隊精神,促進母校發展,相互砥礪品德,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羅東鎮公正路三二四號母校校址。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次: 一、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二、協助會員解決困難。 三、促進母校校務發展 四、倡導教育文化、社會服務活動。 五、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凡母校歷屆畢(肄)業校友(含舊制羅東中學高初中部),填具入會申請書或於網頁登錄,繳納會費,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均得為會員。 母校教職員工得為榮譽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的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繳納會費。 三、參與本會各項會議。 四、擔任本會所選派之職務及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違反前條之規定,經理事會調查屬實者,得予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九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 其職權。 第十條: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監事。 三、檢討改進本會工作。 四、審議本會預算決算。 五、本會財產之處分。 前項第二、六款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後補監事二人,均由會員大會中選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理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連選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三條:本會組織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三人處理日常會務,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第十五條: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及總務、服務、聯絡三組。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任之。 各組業務如下: 一、總務組:辦理文書收發、會計庶務、保管財產等有關事項。 二、服務組:辦理互助福利、獎學金核發、研究發展等事項。 三、聯絡組:辦理校友之調查證記、通訊聯絡,及聯誼活動等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理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二、監督各項會務之推行。 三、調查處理本會有關紀律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經理事會同意得聘顧問。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 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申請,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除法令另有訂定外,均須有會員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成立決議案。 第廿一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應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二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其繳納標準由會員大會訂定。 二、常年會費:其繳納標準由會員大會訂定。 三、永久會員基金:其繳納標準由會員大會訂定。 四、捐贈。 五、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三條:本會解散或撤消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廿四條:本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廿五條:本章程未訂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廿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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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26542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324號 電話:(03)9567645轉300 傳真:(03)9574261 No.324, Gongjheng Rd., Luodong Township, Yilan County 265, Taiwan (R.O.C.) 歡迎使用本網站,建議將螢幕解析度設定為1024X768將可得較佳的效果 設計/ 維護:KUEN 最近更新日期2019年03月21日 星期四 1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