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董事名單  教育伙伴  獎助學金  獎勵教師   會務紀事

 

 

獎學金獎勵辦法

90.02.12修訂

一、本基金會為獎勵學生敦品勵學,奮勉向上以期勉學生學行並重,五育並進為目的,設置下列獎學金。

二、獎學金總類:

   

         

      

申請及審查方式

申請日期

       

1.李火樹獎學金

實踐孝悌德目有具體事蹟者。

每名參仟元

1.經導師推薦申請。

2.學務處初審。

3.獎學金審查小組複核。

每年九月中旬至十月上旬。

每學年辦理一次

2.家長會獎學金

1.本校應屆畢業生錄取大學暨獨立院校

2.依以下甲、乙二類優先順序發給,至多十四名。

3.甲類:低收入戶、乙類:家境清寒(須由導師証明)。

每名伍仟元

1.應屆畢業生自行提出申請。

2.教務處初審。

3.獎學金審查小組複核。

每年九月中旬至十月上旬。

每學年辦理一次。

3.劉梅伍獎學金

1.就讀本校高一新生。

2.依以下甲、乙、二類優先順序發給,至多十四名。

3.甲類:低收入戶、乙類:家境清寒(須由導師証明)。

每名參仟元

1.高一新生自行提出申請。

2.教務處初審。

3.獎學金審查小組複核。

每年九月中旬至十月上旬。

每學年辦理一次。

4.曾光正獎學金

家庭突遭變,急須救濟者。

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1.經導師提出申請。

2.學務處初審。

3.獎學金審查小組複核。

隨時接受申請辦理。

 

5.李火樹學藝獎學金

1.個人代表學校參加縣內比賽第一名。

2.個人代表學校參加區域性比賽第一名。

3.個人代表學校參加臺灣區或全國性比賽。

每名伍佰元

每名壹仟元

第一、二、三名每名貳仟元,第四、五、六名(或佳作)每名壹仟伍佰元

1.各業務單位推薦、初審。

2.獎學金審查小組複核。

隨時接受申請辦理。

 

6.蕭萱體育獎學金

1.個人代表學校參加縣內比賽第一名(體育班除外)。

2.個人代表學校參加縣內比賽破紀錄。

3.個人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或省(區)比賽破紀錄。

4.個人代表學校參加全民運動會、全中運、中正杯比賽,成績優異。

每名伍佰元

每名壹仟元

每名參仟元

第一、二、三名每名貳仟元,第四、五、 六名每名壹仟元

1.學務處提報、初審。

2.獎學金審查小組複核。

隨時接受申請辦理。

限體育比賽項目。

7.校友會獎學金

1.學生社團經評薦獲優等者。

每個社團壹仟元

1.學務處提報、初審。

2.獎學金審查小組複核。

校慶前半個月。

每學年辦理一次,校慶頒發。

2.學生單項成隊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1.獲縣第一名,頒團體獎金貳仟元

2.獲縣第二名,頒團體獎金壹仟元

3.獲區域性第一名,頒團體獎金伍仟元

4.獲區域性第二名,頒團體獎金參仟元

5.獲區域性第三名,頒團體獎金貳仟元

6.獲區域性第四、五、六名,頒團體獎金壹仟元

1.各業務單位推薦、初審。

2.獎學金審查小組複核。

隨時接受申請辦理。

1.單項成隊例如科展(4人)、西式划舟(4人~8人)等。

2.同一項目比賽採計最高成績項目為準。

 

8.陳金芳音樂獎學金

1.個人代表學校參加縣內比賽第一名(音樂班除外)。

2.個人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或省(區)校際比賽。

每名伍佰元

第一、二、三名每名貳仟元,第四、五、六名每名壹仟元。

1.各業務單位推薦、初審。

2.獎學金審查小組複核。

隨時接受申請辦理。

同一年度凡以取得最高進階比賽為準。

9.江宏發校友紀念獎學金

申請資格:

本校在學學生,學業成績優良、品行良好,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父母或監護人非自願性失業且家境確實困難者。

二、持有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或貧戶證明)

三、父母(或監護人)無工作能力者。

四、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重病在身影響家庭經濟者。

 

一、每年度頒發之名額,依孳

        息多寡而定。

二、經審查核定之學生每生頒

        給獎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

        整。

 

 

申請手續:申請人(推荐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向羅東高中教育基金會索取填具申請書,連同有關資料逕送該會。

 

申請日期: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日。 93.9.21修正
10.樂美獎學金 德智體群美均臻優異堪為楷模之本校在學學生。

一、每年度頒發之名額,一名。

二、經審查核定之學生頒給獎

       助學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申請手續:

申請人(推荐人)應

於規定時間內向羅東

高中教育基金會索取

填具申請書,連同有

關資料逕送該會。

 評審:由羅東高中教

育基金會董事會聘請

有關人員組成審查委

員會審查

 
申請日期: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十日。 104.11.2修正
11.陳景華 陳黃碧霞清寒獎助學金

 

必要條件:家境確實清寒學生〈請校方商請申請同學導師證明即可〉

審查條件:前一學期學業成績70分以上,操行則前一學期無小過〈含〉 以上處分,高一新生上學期則以國中三年級下學期學業成 70分以上,操行則以無小過〈含〉以上處分審查

 

每學期三十位,每位學生獎助學金一萬元。

 高一、二、三學生各10位,得依實際審查情況,彈性調整。

急難救助金

(1)每年餘額40萬列為急難救助支用。

(2)由同學依需求提出申請,學校審查核發。

申請手續:

申請人(推荐人)應

於規定時間內向羅東

高中教育基金會索取

填具申請書,連同有

關資料逕送該會。

 評審:由羅東高中教

育基金會董事會聘請

有關人員組成審查委

員會審查

申請日期: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

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

急難救助需求,個別提出

112.2.17通過

、本辦法經獎學金審查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十九審查修正通過後,自九十年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