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教師參與教育活動獎勵辦法
壹、宗旨:以獎勵本校教師研究進修,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各項教育及藝文活動為目的。 貳、獎助對象:羅東高中全體教師。 參、獎助條件:凡本校教師具備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均得申請獎助: 一、提出具體研究計劃,研究內容足以提昇教學品質,改進教學方法者。 二、發表學術作品,內容具學術研究價值者。 三、執行教育政策,熱心參與推展校務,提高學校聲譽者。 四、編輯輔助教材,出版學術刊物,有助於提昇教學品質者。 五、本身作品或指導學生參加比賽獲優勝者。 六、參與其他有關教育活動,有特殊表現且有具體事實者。 肆、申請期限: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十日止。 伍、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推荐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本基金會索取填具申請書(附推荐書如附件)乙 份,連同有關資料逕送本會。 二、各處室得對特殊貢獻符合條件之教師,推荐申請獎助。 陸、獎助金額:第三條第五款,參加(指導)區域性比賽獲第一名(或優良)獎金壹仟元, 參加臺灣區或全國性比賽獲前三名(或優良)
獎金貳仟元,第四、五、 六名(或佳作)
獎金壹仟伍佰元。餘依申請人具體事實或作品種類,酌 予補助,單項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 柒、評審: 一、初審:由董事會聘請有關人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初審彙整意見後提請董事會複審。 二、複審:董事會依審查委員會建議,複審後決定之。 捌、頒獎:每年三月廿八日,校慶日公開頒發。 玖、本辦法經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自八十一年度起實施,修訂時亦同。 |